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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先用权抗辩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mRnN59LMlFm0SlsbA4zK9Q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784天前 | 1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YKK株式会社东莞大兴拉链厂有限公司纠纷案

案号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665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024
案情简介
YKK株式会社于2012年在我国申请登记了一项拉链的专利,并于2016年通过。2020年1月,YKK株式会社发现市场上有东莞大兴拉链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生产的拉链,疑似侵犯了YKK公司的专利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大兴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侵权产品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大兴公司以YKK株式会社的专利不符合发明专利相关要求以及大兴公司有先用权等理由进行抗辩。


争议焦点
大兴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大兴公司的先用权抗辩能否成立。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一、大兴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首先,通过YKK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以及大兴公司的官网资料可以确认大兴公司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其次,通过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材料等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比较,可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所以可以确认大兴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二、大兴公司的先用权抗辩不成立
大兴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购买并使用了制造拉链的机器设备,但大兴公司无法证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使用该些机器设备制造出被诉侵权产品或做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必要准备,大兴公司的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院认定,大兴公司应当承担侵犯YKK株式会社专利权的责任,同时综合考虑了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大兴公司赔偿YKK株式会社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39万余元。
大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先用权抗辩是指根据《专利法》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如果他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他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其制造和使用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如果对“原有范围”的解释过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专利申请制度,不利于技术的公开和推广。
先用权保护可以消除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已经投入人力、物力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没有先申请专利而带来不能再实施自己的智力成果的不公平结果。但先用权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只限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超过原有范围内制造和使用的,则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且行使先用权抗辩对举证的要求较高,企业在举证证明时应充分注意证据的合理选择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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