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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虚假宣传、“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LHr_Ht6fVptXUuuvPmdhw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785天前 | 21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无锡双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无锡腾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案

案号
一审: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4民初6318号
二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4616号
案情简介
无锡双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公司)2001年成立,是橡胶塑料机械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主要生产适用于橡胶、塑料加工行业的机械装备。无锡腾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羽公司)2016年5月成立,其经营范围与双象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重合。自2018年起,双象公司的众多合作公司又与腾宇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2016年4月,原双象公司员工曹建峰离职,现为腾羽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3月3日,原双象公司员工崔加兴离职,后入职腾羽公司。2021年5月,双象公司发现腾羽公司网站上有大量双象公司的照片以及其他资料,但均标注为腾羽公司,且注明联系人为崔加兴。此外,还发现崔加兴2021年3月29日后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在双象公司拍摄的视频,并标注为腾羽公司,并称腾羽公司是“从双象分出来的公司”。2021年10月,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腾羽公司上述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查明腾羽公司还存在替换双象公司所生产设备铭牌的行为。
双象公司认为上述腾羽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腾羽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腾羽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腾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双象公司的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腾羽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腾羽公司的下列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认为:
腾羽公司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借用双象公司在市场的影响力,消除其与双象公司在竞争力方面的劣势,其行为主要包括:1.腾羽公司将双象公司生产的六辊薄膜压延生产线设备的铭牌更换为腾羽公司的铭牌;2.腾羽公司在其网站上通过文字进行虚假宣传,文字内容与双象公司所取得的荣誉基本相同,同时在其网站上大量使用双象公司的产品、经营场所照片作为腾羽公司的产品、经营场所进行宣传;3.崔加兴在其个人抖音账户上发布双象公司厂区、设备的拍摄视频。

二、腾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双象公司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腾羽公司的侵权行为会损害公众的判断力,引起客户的误认与混淆,客观上影响双象公司的产品销售与市场竞争力,挤占双象公司的产品市场。且由审计部门对双象公司近几年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其营业收入自2018年起大幅下滑,不排除其与腾羽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二审法院认定,腾羽公司应当承担消除因其混淆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同时综合考虑了双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品牌价值、侵权时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维权成本,确定腾羽公司赔偿180万元,此外还需承担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在内的双象公司合理维权开支。


典型意义
企业在经营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坚持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能对“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产生侥幸心理。若通过更改铭牌等“张冠李戴”的手法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认或误以为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联系,扰乱市场秩序,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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