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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标书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hjYAbydx8TVKxc-2Ua7Avg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786天前 | 11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湖北必拓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必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纠纷案

案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12009号
案情简介
湖北必拓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必拓必公司)与武汉必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必拓公司)都主要提供城市垃圾清运等相关服务。2018年7月,张兵进入湖北必拓必公司工作,2019年3月张兵担任武汉必拓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于同年5-6月从湖北必拓必公司离职。
2019年6月,武汉必拓公司中标武汉东沙花园垃圾分类项目,同年8月,其又中标武汉东湖风景区生活垃圾分类市场化项目包。湖北必拓必公司将武汉必拓公司以上两个项目的中标标书与自己2018年的两份标书比较,发现存在诸多相似或相同部分,且武汉必拓公司的两份投标文件中都采用了对湖北必拓必公司的服务项目的媒体报道。
湖北必拓必公司认为上述武汉必拓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业秘密以及虚假宣传,故于2021年诉至法院,要求武汉必拓公司以及张兵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湖北必拓必公司2018年的相关标书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武汉必拓公司以及张兵是否构成对湖北必拓必公司的不当竞争;若构成不当竞争,应如何承担责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湖北必拓必公司2018年的相关标书不属于商业秘密

首先,湖北必拓必公司在张兵入职时并未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张兵离职时也未告知其有保密义务,同时,湖北必拓必公司未对其2018年相关标书采取保密措施,故认定其不具有保密性。其次,湖北必拓必公司2018年的相关标书在公开招标程序后,其主要内容已经构成公开,不具有秘密性。故法院认为湖北必拓必公司2018年的相关标书不属于商业秘密。

二、武汉必拓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存在不当竞争

武汉必拓公司与湖北必拓必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前者在标书中大量使用后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照片,并标注为武汉必拓公司的报道,使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误认为所涉项目均由武汉必拓公司提供垃圾分类服务,服务项目得到政府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进而认定其具有丰富的运营经验和过硬的专业能力,故武汉必拓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且由于武汉必拓公司利用相关材料参与了不同项目的投标与开标,事实上造成了相关材料对相关公众的公开宣传。故武汉必拓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存在不当竞争行为。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法院认定,武汉必拓公司是上述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而张兵仅作为武汉必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对武汉必拓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武汉必拓公司中标的累计金额,相关公司利润率以及湖北必拓必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判决武汉必拓公司赔偿湖北必拓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6万余元,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意义

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对自己的商业秘密采取对应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获得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对客户提出保密要求等方式。同时,标书内容虽然在开标前一般不对外泄露,但经过公开开标后,属于“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情形,其内容将可以被认定为已为公众所知悉。

其次,招标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商业宣传,在其中使用不真实的商品信息,存在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情形的,也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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