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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有接触可能加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bsSZ6t0SreZ-GtkXksKAw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786天前 | 852 次浏览 | 分享到:

——阿丹电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网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纠纷案

案号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689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18
案情简介
阿丹电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Top-ID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阿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与阿丹公司签订独占许可协议,将阿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某软件全部著作权无偿授予阿丹公司,该协议经国家版权局备案登记。与上述软件共同销售的还有阿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软件编写的《快速设定本》。2016年,阿丹公司发现广州网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百公司)在天猫商城售卖一款产品,其内置软件以及说明书可能包含上述阿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某软件以及《快速设定本》,故于2016年7月购买相关产品进行公证取证,并于2019年6月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要求网百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网百公司则抗辩称其仅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且该产品内置软件与阿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某软件不一致。

争议焦点

阿丹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某软件以及《快速设定本》的著作权;网百公司是否侵犯了阿丹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一、阿丹公司享有涉案某软件以及《快速设定本》的著作权

首先,阿丹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某软件的代码、阿丹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中的内置代码以及相关的编译方法,经鉴定,上述代码与阿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某软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代码实质相似。其次,阿丹公司所述《快速设定本》内容包含对涉案某软件的描述以及操作说明,应认定《快速设定本》为上述软件的文档一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最后,鉴于阿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已将涉案某软件的著作权授予阿丹公司,故阿丹公司享有对该涉案某软件以及《快速设定本》的著作权。

二、网百公司侵害了阿丹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由阿丹公司提供的取证的公证材料以及网百公司的自认,法院认定,网百公司于2016年7月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产品上有网百公司的相应标识,并附带说明书一份。经鉴定,网百公司产品内置的软件与涉案某软件构成实质相似,且附带的说明书也与《快速设定本》存在部分相同的情况。由于网百公司不能证明其产品有其他来源而非由其生产,故认定网百公司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并侵害了阿丹公司对涉案某软件的复制权以及发行权。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网百公司的侵权行为、侵权情节以及阿丹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判决网百公司赔偿阿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5万元。

一审判决后,网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台商在内地提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涉案计算机软件附载于硬件产品之中,软件登记不需要提交完整的源代码,且涉案软件作品的创造、传播和使用具有在内地和台湾两地交替发生的特点,原告举证具有较高难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审查了全案证据,在原告穷尽举证能力的情况下,根据软件比对鉴定,创造性地组织双方当事人采取“双循环、多轮次”的闭环鉴定方式,将权属认定放在鉴定中去多轮验证,一并审查权属和侵权两项问题。第一次循环是关于原告权属证据的同一性鉴定,即将原告提交的完整源代码、向版权局提取登记的部分源代码、原告生产扫描枪中的软件、原告提交的软件目标代码进行“多轮次”的两两比对,以验证是否两两对应,从而解决登记的部分代码不足以证明权属、以及完整源代码欠缺产生时间证明这两大核心问题,形成关于权属证明的闭环。第二次循环是将原告上述五份权属证据中的软件分别与被诉产品中的软件进行“多轮次”的比对,从而形成侵权证明的闭环。通过这种方式得出的鉴定结论,结合技术调查官的辅助审查,最终认定原告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构成侵权。本案完整呈现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在认定原告是否著作权人,以及通过侵权比对认定侵权是否成立方面的特殊性。
本案审理对上述关键问题通过科学的鉴定工作方式进行解决,体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以鉴定方式查明计算机软件技术事实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提升了技术事实查明的能力,平等保护了台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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