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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广州知产法院2022年十大典型案例之植物品种保护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i19_z5dNHz0CUsYtoHSxvA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788天前 | 8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棕科园艺开发有限公司高州市浪升种植专业合作社纠纷案

案号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326-329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208-1211号
案情简介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公司)于2016年与广州棕科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科公司)签订独家许可协议,将棕榈公司所有的包括“夏梦衍平”在内的4个山茶新品种授权给棕科公司开发经营,并于2019年6月授权棕科公司对相关品种的知识产权进行维权。2019年,棕科公司发现高州市浪升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浪升合作社)种植有上述4个新品种的山茶,并于2020年5月购买了相关山茶用于公证取证。
2020年3月,棕科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浪升合作社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浪升合作社则抗辩称其种植山茶来源于与棕科公司合作的新大洲花木场,具有合法授权

争议焦点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一、浪升合作社所种植的山茶与棕科公司的4种山茶的特征与特性相同

棕科公司与浪升合作社共同对送检样品随机取样,并共同选择检测机构以及检测方法对棕科公司的4种山茶与浪升合作社种植的山茶进行DNA检测。经检测认定,双方的送检材料DNA完全一致,证明双方的山茶特征、特性相同。

二、浪升合作社不具有涉案山茶的合法来源

浪升合作社除销售涉案山茶外还存在生产、繁殖的行为,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且棕科公司与新大洲花木场签订合作协议时约定新大洲花木场不得将涉案品种山茶以任何形式将该授权品种的种苗、产品或繁殖材料向任何第三方有偿或无偿地(包括出售、赠与或合作形式)进行转让或转移,故浪升合作社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综合考虑涉案《山茶新品种商业经营独家许可协议》《授权生产合作协议》关于授权许可费标准的约定、土地发包《协议书》关于土地种植面积的约定、不同规格茶花植株的市场价格,以及故意侵权性质等因素,结合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许可费标准及植株数量、市场价格标准,确定浪升合作社向棕科公司赔偿135万元。

一审判决后,浪升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关农业科技的自立自强。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采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通常需要一年,甚至长达两、三年的时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促成案件当事人共同选定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并配合取样送检,从材料送检至鉴定报告的出具在三个月内完成,进而确定茶花类木本植物品种特征。法院通过现代植物基因技术手段提升司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力度和效率,探索破解木本类授权植物新品种因缺乏授权品种基因指纹图谱而难以高效判定被诉繁殖材料与授权品种的特征同一性的难题,并促成首次形成茶花类植物品种的基因指纹图谱库。本系列案共判决支持了植物新品种权利人高达13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本系列案件涉案植物新品种属于花卉园艺界具有突破性的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群,同时高州市是广东省最大的茶花种植基地。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新检测技术加大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促进了植物品种基因指纹图谱库的发展,对当地的支柱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有助于激励种业自主创新,促进新农村的绿色发展,彰显了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护航“乡村振兴”的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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