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浙江食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米其林公司出版发行的《米其林指南》及衍生的推荐、评定“米其林”星级餐厅、酒店产业,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餐饮、酒店业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米其林指南》是目前为止最权威的美食评选手册之一,其推荐评定的餐厅、酒店受到业内以及公众的广泛认可。食叁味公司在其官网及实体店多次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小品牌坚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传标语,并通过电视及网络媒体宣传介绍其公司以及相关标语。米其林公司认为食叁味公司擅自使用“米其林”文字以及相关宣传内容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食叁味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米其林指南》并未推荐食叁味公司及三不牛腩火锅店等加盟店。食叁味公司等明知《米其林指南》及米其林美食评级代表的权威性及美誉度,仍不当借用该声誉,在其官网及实体店铺招牌、店内装潢、菜单等处显著位置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小品牌坚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传标语,易使公众对其提供的牛腩商品产生不准确、不全面的错误认识,误解该商品具有“米其林”评定的星级品质或其他特点,误认为食叁味公司及其加盟店获得了“米其林”认证或者与米其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等。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影响公众消费决策以及“米其林美食星级”的评价标准,使其面临被贬低的危险,为食叁味公司带来不法利益或竞争优势,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属于仿冒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综合考虑该公司加盟店数量、加盟费数额、实际经营时间、行为的性质、并在判决前停止使用相关宣传用语的行为及对其经营的影响等因素,判令食叁味公司赔偿米其林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三不牛腩火锅店赔偿2万元。本案是行为人借用《米其林指南》杂志及其美食评级代表的权威性及美誉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在经营主体日益多元、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包括广告在内的各种宣传手段已经成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推销商品或服务、建立市场知名度的重要手段。但是,经营者宣传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攀附利用他人的公众美誉度和影响力,攫取其商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当牟取竞争优势等不法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判决为经营主体明确了经营、宣传“底线”,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