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万词霸屏”是指口碑营销公司通过对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不当操纵,使得广告网页霸占关键词检索结果首页的行为。闪速推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百度搜索引擎的收录和排序规则漏洞,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广告页面,并将广告网页挂接在其租赁的第三方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中,使内容为其客户推广广告的网页能占据相关关键词检索结果的首页,从而实现“万词霸屏”的效果。百度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闪速推公司赔偿损失。
(一)闪速推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及其他手段实施涉案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本质上是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闪速推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及其他手段实施涉案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二是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网页内容,三是闪速推公司将相关页面发布到“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二)闪速推公司的行为违背百度公司的意愿并导致百度公司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闪速推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百度公司的意愿,导致百度公司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本案中,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搜索服务,特别是搜索结果排序,通过百度公司投入巨大的研发资源,综合参考网站的质量、网站的浏览量、网站拥有的友链数量、网站内容是否属于专一领域等因素,建立了一套复杂的动态算法,并不断自检产品算法、技术迭代,对其进行优化升级。正是这些投入,使得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能够满足广大用户每日海量的检索需求,同时,百度公司对搜索引擎生态中数据的衍生商业价值,亦具有合法正当的商业利益。闪速推公司推出的“万词霸屏”排名技术使得百度公司受竞争法保护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严重违背百度公司的意愿。闪速推公司的行为一是破坏了百度公司百度搜索引擎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造成了百度搜索引擎算法失准。二是造成百度公司的机器性能和服务器资源的浪费。三是影响百度搜索用户体验,降低用户对百度搜索的信任。首先,闪速推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是闪速推公司为客户生成的相关网页,网页的内容可以不用客户提供,客户只需要提供有关的关键词和图片等信息,网页的内容,闪速推公司会根据客户的情况从网上扒取相同行业网站的内容并通过技术手段短时间内形成大量非人工编写的文章。二是闪速推公司将相关网页植入第三方“高权重网站”,而相关网页的内容与第三方“高权重网站”ICP备案主体并无关联。三是与闪速推公司签约的部分主体并非“高权重网站”的ICP备案主体。四是闪速推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形成成千上万的关键词,并将相关页面与搜索关键词相关联,以达到用户触发搜索关键词,即产生相关页面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一条甚至几条搜索结果内容的效果。这种“万词霸屏”关联行为利用了百度公司算法的漏洞。其次,闪速推公司的行为违背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互联网经济是注意力经济。对于互联网用户来说,其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最关心的是搜索结果排序前几页的搜索结果展示;对于网站运营者来说,在搜索结果排序中占据高位就意味着能够被更多的互联网用户了解、知晓,表面上看起来是更多点击量,实质是网站知名度的体现。故而,搜索引擎排序结果与网站知名度直接关联。然而,闪速推公司并没有采用行业的商业惯例来帮助其客户提升搜索排名,而是通过在“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植入相关网页进行“万词霸屏”提升搜索排序,其行为显然是对行业公认商业道德的挑战。(四)闪速推公司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闪速推公司的行为是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一是影响了其他经营者利用网络开展搜索排序的秩序。闪速推公司作为市场竞争者,其在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排序的规则和算法,其通过在“高权重网站”植入相关网页进行“万词霸屏”排序服务的行为,将其他通过提高网站质量、网站内容苦心经营自身网站的合法经营者挤压至搜索排序后位,影响了其他合法经营者本应获得的流量和收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影响了“高权重网站”自然排名秩序。闪速推公司推出的在“高权重网站”植入相关网页进行“万词霸屏”排序服务行为,若该行为被百度公司“蓝天算法”等技术捕捉到,可能会降低该网站在百度搜索系统中的评价;反之,若该行为成功躲过百度公司“蓝天算法”等技术,该网站因其靠前的排序被网络用户关注点击到,从而导致该网站在百度搜索系统中的评价过高。长此以往,会影响“高权重网站”正常的自然排序秩序。三是影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闪速推公司租赁“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制作和推广网页的行为,造成“高权重网站”超出了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尤其是个别非经营性的网站还涉嫌从事有偿服务。其次,闪速推公司损害了消费者(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是增加了消费者信息获取成本。闪速推公司的行为极大地干扰了用户的正常检索行为,使得网络用户无从辨别哪些是最相关的结果,无法轻易获得本应呈现在排序前列的自然搜索结果,从而被迫阅读了大量广告推广信息,增加了不必要的搜索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二是影响了消费者用户体验。由于用户在搜索结果排名中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地位,很容易被人工干扰的自然排名结果欺骗和误导,误以为排名靠前的搜索结果是相关性和影响力最大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从而上当受骗。三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闪速推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以自然排名之表行竞价排名之实,而闪速推公司“万词霸屏”行为推送出来的信息却未标注“商业广告”等字样,从而误导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中,闪速推公司的行为缺乏合理理由。一是闪速推公司的行为是商业行为,而非公益行为。其租赁“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创设网页进行“万词霸屏”排名的行为,是为商业牟利,而不是为了保护社会公益或增进消费者福祉。二是闪速推公司的行为是扰乱行为,而非创新行为。其租赁“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创设网页进行“万词霸屏”排名的行为,利用的是百度算法的漏洞,而非创设新的有利于消费者的算法或技术。同时,其在二级目录创设网页的行为并未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是将同类合法经营者相关的劳动成果窃取过来。此外,“万词霸屏”排名的行为影响了搜索引擎正常排名行为,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秩序都产生了消极效果。综上,闪速推公司根据与其签约的客户的需求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大量非人工编写的网页,并将上述网页内容增加至租赁的第三方“高权重网站”中,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规则的漏洞,使网络用户触发搜索关键词时,百度搜索结果首页出现一条或多条包含相关网页的搜索结果,其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百度公司、网络用户、其他互联网经营者以及竞争秩序都造成了损害,且缺乏合理理由,具有不正当性,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
闪速推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闪速推公司应立即停止通过闪速推网站及其发布管理系统向他人提供“万词霸屏”服务,即干扰百度公司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服务的行为;且闪速推公司的涉案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对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排名可信度产生负面评价,有损百度公司的商誉,因此有必要判令闪速推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综合考虑闪速推公司开展涉案业务的时间,涉案业务在闪速推公司整体业务中的份额,涉案业务对闪速推公司其他业务的带动作用以及闪速推公司的整体利润等因素,在本案中酌情确定闪速推公司因实施涉案行为所获的利益为270万元,并对百度公司主张的律师费5万元和取证费3000元予以全额支持。一审判决:闪速推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公司官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70万元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3000元。本案系国内首例涉及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万词霸屏”业务的不正当竞争案。搜索引擎已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必备工具之一。本案判决引入技术进步、公共服务以及市场效率等综合性判断因素,认定这种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提供“万词霸屏”服务,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排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严惩,体现了维护搜索生态和互联网秩序,推动经营者提升网站质量、优化内容,保障公众获取准确、真实搜索信息等价值导向。本案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适用要件,厘清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同时,本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剑指互联网灰黑产业,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朗气清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对于拓宽黑灰产业监管治理途径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