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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在互联网环境中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z2jKJ5GuzMlnbPCAnlr2Q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793天前 | 7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他颜公司与薇漾公司、秀碧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2021)粤0111民初32573号
案情简介
他颜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成立,于2020年6月正式推出飞行员香水产品,依相关规定进行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并于2020年9月25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薇漾公司生产并销售,秀碧公司销售了使用与他颜公司的商品“飞行员香水”相同产品名称以及与他颜公司商品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商品标识的商品。他颜公司诉称其商品的包装、装潢创意独特,经过长期宣传、推广,该飞行员香水已经获得市场的认可。薇漾公司以及秀碧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薇漾公司以及秀碧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他颜公司的飞行员香水是否具有知名度;其相关装潢是否可以起到足够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法院观点
广州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诉讼时,他颜公司的飞行员香水推出仅一年左右,且无证据证实其销售情况、持续宣传情况及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公众对相关产品的商业标识的认识与接纳是在经营者的持续使用、宣传过程中渐进获得的,他颜公司不能仅凭其与部分网站或品牌进行联名推广或个别用户在抖音直播的展示即证明其商品的装潢在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亦无法进一步证明涉案商品的装潢的相关特有性可以起到足够的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综合上述分析,由于他颜公司不能证明其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的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对于其主张薇漾公司、秀碧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案
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标识。认定产品的相关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在互联网环境下,部分产品可以通过诸如微博、抖音等平台、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进行宣传销售,可能会在较短时间内具有一定的市场关注度,与传统线下商业销售宣传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在认定产品的商业标识是否“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仍需要权利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时间区域销售额销售对象宣传持续时间程度范围等相关证据证实销售情况、持续宣传情况等,以证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符合“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原告的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推出时间仅为一年左右,且无证据证实其销售情况、持续宣传情况及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关于其提交的联名推广或在抖音直播中进行的展示行为,均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实际宣传效果,因此原告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的装潢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
典型意义
在当前互联网电商逐渐成为商品主流销售方式之一的背景下,对于商品的影响力的证明标准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搜集证据、合理举证等方面也要与时俱进,要能够从多角度、多方面证明商品的知名度以及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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