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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平台算法机制下自动抢红包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1AkrbuBNV_2PlA_Nf38qXw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809天前 | 6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一审: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644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0310号

案情简介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系QQ软件及产品的开发和运营主体,QQ软件提供抢红包功能,即一名用户可以点击领取其他用户通过一对一聊天或群聊天方式发送的电子红包,享有保证其产品正常运行的权利,以及争夺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所产生的竞争利益。
百豪公司系“红包猎手、多多抢红包”软件著作权人以及被诉侵权网站www.hongbao.me和www.anzhuostore.cn的主办单位,上述网站提供该两款软件的下载服务。两款被诉侵权软件的付费会员服务收款主体均为百豪公司,百豪公司是上述两款软件的开发、运营、收款主体。“多多抢红包”软件除上述提供渠道外,另在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这两个安卓软件发布平台上提供下载服务,且相关软件页面均标注古馨公司为开发者,华为应用市场还标注其为供应商,在上述软件分发平台,“多多抢红包”软件的服务提供者为古馨公司。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实施的提供下载、宣传、运营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百豪公司的侵权行为干扰了QQ产品和QQ红包服务的正常运行,破坏了QQ真实社交和公平红包机制的良好生态,给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损害了用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如何认定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及是否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领域的市场竞争应立足于竞争手段的正当性和竞争机制的健全性,更应该考虑市场竞争的根本目标。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基于该QQ软件的正常运行以及其合法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用户对于QQ软件和产品的使用时间和黏性,以及由此聚集用户所获取的流量和流量变现的获益等,系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就此取得的竞争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下无疑应受法律保护,在特定行为危害正当的竞争秩序或者竞争机制而为竞争秩序所不容时,能够据此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是否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被诉行为;被诉行为是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且不具有合理理由;被诉行为是否违背其他经营者意愿并导致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被诉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从技术手段来看,被诉侵权软件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获得QQ包名、红包组件ID,对红包消息分析,系通过通知消息监听、窗口监控获取红包消息,然后通过自动点击抢QQ红包并回复消息,以达到用户通过该软件实施“自动抢红包”的目的。
第二,从行为正当与否来看,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为。被诉侵权软件的开发者利用“寄生”于QQ软件才能达到“自动抢红包”的产品效果,系对安卓系统原本标准化服务的异化使用,若允许此种非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必将损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亦将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从经营者利益及竞争秩序来看,被诉侵权软件的上架运营有违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正常提供QQ产品服务的初衷,已经妨碍了用户使用QQ软件时的正常交互,严重破坏了广大用户对QQ交互信息的信任,也破坏了QQ原本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
第四,从消费者合法权益来看,被诉侵权软件不合理地降低了用户需要手动点击红包并激发真实社交的产品体验感,亦有可能导致未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QQ用户丧失公平参与抢红包的机会,并会遭受财产权益的不合理损失,不当影响和降低QQ产品的真实用户活跃度、黏性和留存率,显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诉侵权软件的开发、运营系架构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已经拥有的广大QQ软件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妨碍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合法提供的QQ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通过提供损害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服务而获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如何认定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及是否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关于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实施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古馨公司辩称其并非“多多抢红包”软件的制作和运营主体,未参与其中,主张其在股东变更后才发现营业执照被冒用以发布该软件,百豪公司辩称古馨公司并非共同运营主体,百豪公司在古馨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借用古馨公司营业执照申请相关应用市场账号,用以发布被诉侵权软件信息,古馨公司对此并不知情。结合百豪公司、古馨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可以确定的是,古馨公司的营业执照被用于申请相关应用市场账号并发布软件信息,而古馨公司辩称营业执照被冒用以及百豪公司辩称古馨公司对于营业执照使用情况不知情,均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百豪公司、古馨公司的上述解释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其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问题。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主体之间存在互相协作,彼此支持。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从“多多抢红包”软件的运行情况来看,百豪公司和古馨公司于同一时期分别在不同平台发布该软件,该软件提供的免费试用次数被用尽后,即采取会员付费机制,收款主体为百豪公司。结合百豪公司对该软件开发运营的实际控制力以及对收益的直接获取情况,还有古馨公司在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百豪公司、古馨公司所实施的涉案行为系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服务必不可少的环节,也系损害后果发生所不可或缺的原因。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指控百豪公司、古馨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于法有据,但共同侵权行为应仅限于古馨公司实施涉案行为所对应的软件平台,百豪公司、古馨公司提出的古馨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典型意义
本案明晰了使用了中立的无障碍服务技术的界限,利用其他软件的用户群体,吸引用户下载被诉侵权软件获得经济收益,属于不当利用他人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来增加自身的交易机会并获得竞争优势,所宣扬和传播的系非正向的价值导向,不符合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软件行业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商业道德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这一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若允许此种非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必将损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亦将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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