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涉外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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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基本案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和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OPPO深圳分公司)是全球性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其共同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西斯威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斯威尔方)拥有无线通信领域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协商中违反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的原则,实施了收取不公平高价许可费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就相同专利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给 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的经营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西斯威尔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西斯威尔方已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英国法院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西斯威尔方的管辖权异议。西斯威尔方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鉴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特殊性,结合西斯威尔国际有限公司已在其他国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对OPPO公司等参与国内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直接、实质、显著地排除与限制竞争效果,OPPO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可以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争议焦点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上述规定明确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原则。同时,上述规定也表明,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可以被诉垄断行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结果地作为管辖连结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本案中,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注册地址和主要经营场所均在中国,其起诉主张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捆绑销售过期专利以及对相同专利进行重复收费等,对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在中国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造成经济损失,中国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本案中,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证明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可能存在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捆绑销售过期专利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鉴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特殊性,结合西斯威尔公司已在其他国家提起对于OPPO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可能对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参与国内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直接、实质、显著地排除与限制竞争效果,OPPO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可以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相关被诉垄断行为是否成立,属于本案实体审理问题,在管辖权异议程序阶段不再予以评述。

(二)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依据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应当比较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构成要素。经查,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另案提起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纠纷,请求判令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的行为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等。尽管与本案当事人及涉及专利相同,但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及诉讼请求不同,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相同,也不存在后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是否应当驳回起诉

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主张本案应驳回起诉,由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管辖,主要理由为:西斯威尔公司已在其他国家在先起诉的专利侵权纠纷,已覆盖本案并与本案存在密切牵连。基于国际礼让原则,考虑中国法院不方便管辖、域外法院更方便管辖等因素,原审法院不应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经查,西斯威尔公司在英国、荷兰、意大利3个司法管辖区对OPPO公司等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主要诉讼请求包括宣告MCP专利池许可条款和条件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宣告每项专利有效并遭到被告侵害等。而本案为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对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提起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主要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立即停止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捆绑销售过期专利以及对相同专利进行重复收费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案与西斯威尔公司所称域外诉讼的涉诉当事人并不完全相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及事实理由亦有所不同,西斯威尔公司在域外司法辖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根据上述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六个条件,且主张适用该原则的被告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本院注意到:(1)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注册地址和主要经营场所均在中国,本案涉及中国法人利益。(2)争议的主要事实之一OPPO公司、OPPO深圳分公司受到的损害结果地发生在中国境内。(3)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的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国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4)西斯威尔公司、西斯威尔香港公司的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英国法院等外国法院审理本案更为便利。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管辖问题。案件既涉及双方主体在全球不同司法辖区平行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对我国法院管辖垄断纠纷的影响,又涉及垄断纠纷的相关案件事实发生在国外应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本案裁定以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的域外适用原则为依据,对垄断纠纷的域外管辖问题进行了探索,明确了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对人民法院依法积极行使对涉外反垄断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典型意义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