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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中国NFT侵权纠纷第一案,直击数字藏品的国内定位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0WGhwnhas0EmySlWx4Xepg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942天前 | 9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尹昆明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案号:(2022)豫1403知民初1104号


案情简介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杂技团”)对《俏花旦—集体空竹》杂技节目进行了相应的著作权登记。2017年网上出现了一个由河北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以下简称“张硕杂技团”)表演的《俏花旦》抖空竹杂技节目。中国杂技团将对方的节目和他们原创的节目做了仔细比对,发现了动作编排、背景音乐、服装装饰等诸多相似之处,于是有了“中国杂技界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案”。中国杂技团认为张硕杂技团等表演、传播《俏花旦》节目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主要有表演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遂诉至法院。


今年4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奇策公司经漫画家马某授权,合法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其发现被告经营的“元宇宙”NFT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行“胖虎打疫苗”NFT,甚至该NFT数字藏品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马某的微博水印。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元宇宙平台,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藏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然而被告并未履行审核义务,任由用户在上面发布未经授权的该动漫形象NFT作品,故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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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审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侵权NFT作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202027日,案外人马千里取得黔作登字-2020-F-00077517号名为虎啸山林的《作品登记证书》,其创作完成时间为2020131日。

2021716日,案外人马千里经申请,取得黔作登字-2021-F-00277732号名为小虎日常表情包的《作品登记证书》,其创作完成时间为202138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为202141日。

2021316日,原告深圳奇策公司与案外人马千里签订一份《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授权作品包含黔作登字-2020-F-00077517等共17项美术作品以及其他马千里享有著作权的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授权权利内容为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制止侵权权利(包含以原告自己或授权第三方名义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授权类型为独占性授权,有效期自2017214日至2025213日。

2022326日,马千里出具《著作权权属说明》一份,明确声明: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包括已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也包括未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深圳奇策公司就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中的任意一部作品主张权利,均视为经其授权。

2022624日,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2022)浙杭网证内字第100602号《公证书》显示:2022512日,原告深圳奇策公司委托人通过该公证处实名认证的账户使用公证处的简证平台过程取证功能登陆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上悦享生活服饰店店铺,浏览并花费16.85元购买店铺中国潮可爱老虎钥匙扣超萌表情虎亚克力双面生肖挂件新年礼品礼物的商品(订单编号:22××××-495158629981162)。在上述期间,生成了电子证据储存在公证处的简证平台上。其后,原告委托人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签收了快递包裹并拆封在封存。在此过程中,对快递包裹外观、面单信息、包裹内物品及封装后的包裹进行拍照。为此,原告另行支付公证费800元。

根据公证书内容显示:悦享生活服饰店店铺内存在多个销售链接,其中一个部分链接中作品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小虎日常表情包等存在相同或相似,显示的销售数量为7313件。原告花费16.85元购买的钥匙扣数量为18个。

另查明:悦享生活服饰店店铺的经营者为被告尹昆明;淘宝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为被告寻梦公司。

2022913日,被告尹昆明主动下架了案涉商品;2022920日,被告寻梦公司将案涉商品的链接予以禁售。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及其提供的身份信息材料、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保全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协议书、网络截图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奇策公司经案外人马千里授权独占取得案涉美术作品“我不是胖虎”系列的著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贵州省版权登记平台完成区块链版权存证证书中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马千里为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马千里授权享有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诉讼的权利,为本案的适格原告,其著作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尹昆明在其经营网络店铺内销售的商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其行为已经构成成侵权,被告虽辩称案涉商品购自第三方,但仅仅提交了交易截图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予以相互佐证,对于其合法来源的辩解本院不予认可。虽被告已经主动下架了案涉商品,但出于对其是否还存在其他未发现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持续无法确认,被告依然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故,被告尹昆明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杭州互联网法院的首例NFT侵权案件,该案件判决灵活地避免了对NFT是否属于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进行判断。这起案件从法律层面对NFTNFT交易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定性,并厘清了NFT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法律责任,进而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停止侵权的范围等疑难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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