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观察 | 第76期【公报案例】玉米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终审落槌!“FL218” 品种权维持有效,关键裁判要点解析
来源: | 作者:专星 | 发布时间: 22天前 | 18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76期


跟踪最新案例,解析知产实务


一、问题的提出


贵州省遵义市辉某种业有限公司以玉米植物新品种 “FL218” 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为由,请求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品种权无效,在复审委员会维持品种权有效、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辉某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引发本案争议。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FL218” 是否具备植物新品种授权所需的新颖性和特异性,以及复审委员会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二、案情分析

【案号

一审:(2022)京73行初4665号

二审:(2024)最高法知行终627号

涉案版权】

名称为 “FL218” 的玉米植物新品种(品种权号:CNA20130545.3)

【当事人


一审原告:贵州省遵义市辉某种业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一审第三人:湖北康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1.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审查的核心是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是否存在未经育种者许可的销售、推广行为,以该品种为亲本培育的杂交种的销售推广,不能等同于该品种本身的销售推广。
2.特异性认定需以申请日前已知品种为比对对象,无效请求人需提交 DNA 鉴定、田间测试等客观证据证明授权品种与已知品种无明显区别,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完成举证责任。
3.品种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复审委员会原则上围绕请求人明确提出的理由审查,未明确的理由需先要求补正,但在当事人后续诉讼中均认可审查该理由且未损害权益的,不构成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湖北康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4 日就 “FL218” 玉米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2018 年 1 月 2 日获得授权。2020 年 12 月 14 日,辉某种业公司以该品种在申请日前已作为多个审定玉米品种的亲本大量生产销售、不具备新颖性和特异性为由,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并提交了相关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2021 年 12 月 3 日,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 “FL218” 品种权有效。辉某种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辉某种业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责令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并申请对 “FL218” 与相关品种亲本的同一性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立案,经审理后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作出终审判决。



【裁判理由】

1.程序合法性:辉某种业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明确主张 “FL218” 不具备特异性,仅在附件中提及相关规定,复审委员会直接审查该事项存在程序瑕疵,但因当事人在后续诉讼中均认可该审查内容,未损害品种权人答辩权益,不构成程序违法。
2.新颖性认定: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新颖性要求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经许可销售未超法定期限。辉某种业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无科学依据佐证,且未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直接证据证明 “FL218” 本身存在销售推广行为;以 “FL218” 为亲本的杂交种的审定推广,不能等同于 “FL218” 本身的销售推广,故 “FL218” 具备新颖性。
3.特异性认定: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特异性要求品种明显区别于申请日前已知品种。辉某种业公司未证明其主张的比对品种 “Y8G61-51214”“GHL35”“GH35” 属于申请日前的已知品种,亦无客观证据证明这些品种与 “FL218” 为同一品种,未完成举证责任,故 “FL218” 具备特异性。
4.鉴定申请处理: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辉某种业公司未完成初步举证,其鉴定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

Case Analysts





1.举证需扎实:客观证据是品种权无效主张的核心支撑

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宣告中,请求人需围绕新颖性、特异性等核心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仅依赖证人证言、单位说明等主观性材料,难以达到法定举证标准。销售合同、发票、DNA 鉴定报告、田间测试数据等客观证据,才是证明品种权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关键,需在维权初期全面收集、固定。


2.边界要清晰:区分品种本身与杂交后代的法律保护范围

品种权保护的核心是品种自身的繁殖材料,以该品种为亲本培育的杂交种属于独立品种,其推广销售行为不能等同于亲本品种的销售推广,不影响亲本品种的新颖性认定。相关市场主体在育种、维权过程中,需明确区分品种本身与杂交后代的法律边界,避免混淆权利主张的对象。


3.程序应规范:明确主张与补正材料保障维权效率

  行政机关审理品种权无效案件时,需严格遵循 “围绕请求人明确理由审查” 的原则,对未明确的无效理由应要求补正;当事人提起无效宣告时,应在请求书中清晰列明无效理由,规范提交证据材料,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权利主张进度,确保维权流程合法高效。

4.事前先核查:提前规避品种权申请与维权风险

  行政机关审理品种权无效案件时,需严格遵循 “围绕请求人明确理由审查” 的原则,对未明确的无效理由应要求补正;当事人提起无效宣告时,应在请求书中清晰列明无效理由,规范提交证据材料,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权利主张进度,确保维权流程合法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