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4民初6606号二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2289号
无锡睿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健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8日,管理和运营的“FitTime睿健时代”自称为中国最大的健身平台。2017年,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睿健公司与上海小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判决小腰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同时,判决小腰公司赔偿睿健公司80万元。小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4月初,睿健公司发现小腰公司、泰兴市时代健身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凌云(小腰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删除侵权视频,且在微博、微信号、手机软件中大量发布使用“FitTime”标识的文章、视频、图片、广告,并通过交互宣传的方式向相关公众强化其“即刻运动”与“FitTime”关联,扩大其侵权行为影响力,遂于2020年11月17日向新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睿健公司涉案商标权。时代公司、凌云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小腰公司、时代公司、凌云作为视频上传人,应举证涉案视频发布时间早于前案判决生效时间,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前案审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为小腰公司在微博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APP名称上使用“FitTime”的行为,并未涉及多个主要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内容,其审理范围显然小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在前案已对小腰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小腰公司显然不拥有对“FitTime”字样的在先使用权利。在前案作出停止侵权判决、睿健公司取得相应注册商标权后,小腰公司非但没有采取断开链接等形式删除被控侵权视频、APP,还采取发布新视频、跨平台进行发布等形式进一步使用“FitTime”字样,其行为当然构成对睿健公司相应商标权的侵害。
凌云系凌云健身腾讯视频账号、凌云健身优酷视频账号的注册人,其在2019年10月29日视频名称中直接使用“FitTime”字样,侵犯了睿健公司相应商标权。凌云作为小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前案判决小腰公司使用“FitTime”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使用其个人账号发布相应视频,对外介绍其身份“Fixxxme即刻运动创始人兼CEO”,将“Fit- Time”与小腰公司建立了指向关系,客观上增加了使用“FitTime”的方式方法,扩大了对小腰公司的宣传,其使用“FitTime”的行为显然与小腰公司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故凌云与小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时代公司作为www.fit-time.com网站的所有人,在网站上综合性发布所有涉及“FitTime”的视频,并提供不同类型APP、社交媒体的下载、跳转链接,其行为侵害了睿健公司相应商标权。时代公司系小腰公司的关联公司,其与小腰公司关于网站代持、运营之间的分工系其内部约定,不能以此对抗外部第三人睿健公司。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小腰公司主观攀附故意显著,其行为构成恶意重复侵权,情节严重等情节,结合时代公司、凌云与小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从而确定赔偿数额。小腰公司主张其主动履行前案判决内容并获得睿健公司认可,其对于本案中的被控侵权行为仅是疏忽、遗漏,但从睿健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前案判决及本案诉讼发生的情况看,自前案生效判决作出至本案一审公证保全时间相隔一年有余,小腰公司并未以迅速断开链接、整体性删除等方式清除存在侵权行为的视频,而是放任其继续存在,直至本案二审仍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下载FitTime”字样提供其APP下载,本案侵权方式更为隐蔽,侵权主体增加,行为人主观恶意明显,故一审法院全额支持睿健公司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一审新吴区人民法院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包含合理支出在内的一百九十余万元,同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互联网环境下,对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履行期限,应根据侵权行为性质进行判断:对于发布视频等互联网形式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可在也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删除视频、断开链接等方式彻底停止侵权行为,从而全面履行判决义务。侵权人长期放任既有侵权行为存续的,权利人可依法另行起诉追究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已有侵权行为的放任应认定为构成重复侵权,行为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在判决赔偿金额时应对此进行充分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