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海德隆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5757号二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4民终4013号
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设计有一款衣领样式,在广东省版权局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并公开对外销售该款衣领。2022年,云创公司发现桐乡市海德隆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隆公司)在1688网站上售卖一款T恤,其衣领与云创公司设计的衣领经鉴定构成近似。由此,云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海德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云创公司设计的衣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是否具有著作权。海德隆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涉案作品系由线条勾勒出花朵和叶子的形状,运用虚实结合的留白手法,加以抽象化的宫廷感线条,分布在领子边缘,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海德隆公司销售涉案侵权服装,侵害了云创公司作品的发行权。海德隆公司提供了向上家购买涉案相关衣领产品的凭证,但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未改变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侵权的性质,也不免除侵权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故海德隆公司仍需承担云创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审判决海德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云创公司2500元合理开支。云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海德隆公司具有涉案衣领的合法来源正确,且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第一,衣领虽小,但若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的美感等相关著作作品的属性,即可认为其设计也具有著作权。
第二,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保留相关进货的凭证,以防商品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利瑕疵。若可以通过进货凭证可证明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商家将有机会免于高额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