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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垄断纠纷可否适用仲裁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hUVgSZg7pP_AiitGsfr0sw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782天前 | 1091 次浏览 | 分享到:

——鑫牛公司伊利集团垄断纠纷上诉

案号
一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5282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924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白城市鑫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牛公司)作为销售方分别与作为收购方的林甸伊利公司签订了两份《生鲜乳购销合同》,约定鑫牛公司应按照订单要求将生鲜乳交售给林甸伊利公司或者林甸伊利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合同履行期限分别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2020年11月18日,鑫牛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鑫牛公司与林甸伊利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有多处限制竞争的垄断条款,林甸伊利公司、齐齐哈尔伊利公司在与鑫牛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给鑫牛公司造成损失,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林甸伊利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无效。此外,鑫牛公司主张,林甸伊利公司、齐齐哈尔伊利公司均系伊利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案垄断协议及垄断行为涉及伊利集团公司对生鲜乳市场的整体经营模式,因此伊利集团公司也应对鑫牛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确认涉案合同为垄断合同能否由仲裁机构管辖


一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鑫牛公司要求法院确认涉案合同为垄断协议,认定该协议无效,并赔偿因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密不可分,实质仍属于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而合同争议或者与财产有关的争议并未超出仲裁机构有权调整的范围,因此,鑫牛公司与林甸伊利公司、齐齐哈尔伊利公司及伊利集团公司因涉案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仍应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并裁定不予受理鑫牛公司的起诉。

鑫牛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本案是涉及因合同内容引发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如果合同中包含有仲裁条款,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针对前述核心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垄断纠纷案件中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在因合同签订、履行引发的垄断纠纷中,受害人与垄断行为人之间缔结的合同仅为垄断行为人实施垄断行为的载体或者工具,合同中涉及垄断的部分才是侵权行为的本源与侵害发生的根源,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超出了受害人与垄断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因合同的签订、履行引发的垄断纠纷所涉及的内容和审理对象,远远超出了受害人与垄断行为人之前约定的仲裁条款所涵盖的范围。再加上合同法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在垄断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远远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纠纷的当然和绝对依据”。基于前述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并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鑫牛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第一,反垄断问题可能导致管辖的变更。在起草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即便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果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一方以合同内容约定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或者提起其他与合同相关的垄断纠纷诉讼的,不排除法院可能会以垄断协议不具有可仲裁性为由认定相关案件应由法院而非仲裁机构管辖。
第二,反垄断问题可能引起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法院在审查合同相关的案件时,会首先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即便案件本身并非垄断纠纷,双方对于合同效力本身并无争议,也不排除法院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识别合同本身可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继而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药品发明侵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上诉人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奥赛康药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时,在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效力本身无争议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涉嫌构成“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并首次在非垄断案由的案件中主动进行了初步审查。因此,在起草商业合同时,需留意涉及到“反垄断”等有公共政策属性的内容应与一般的商业内容区别对待,前者有可能属于公法范畴被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管辖和审查。
第三,密切关注反垄断的修订及其后续影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在垄断纠纷可仲裁性问题上裁判观点尚不统一,这一情况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对类案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同时,在当前对反垄断工作较为重视的整体司法政策大环境下,法院可能对涉垄断类案件更为关注。随着《反垄断法》修法以及随即有可能对有关垄断纠纷审理司法解释的修订,需要进一步密切跟踪,以评估其对相关商业合同、商业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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