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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卖假货侵害商标权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yODs_unksRJskw-pMlmrUw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782天前 | 7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泸州老窖公司亿顺达酒行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
一审: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2)辽1202民初2174
二审: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2民终188
案情简介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是著名的酒业公司,其注册有包括“国窖”在内的多个商标,主要涵盖多种酒类以及酒精制品。2021年9月14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昌图县亿顺达酒行(以下简称亿顺达酒行)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查获众多标注有泸州老窖名下商标的假冒白酒。经泸州老窖鉴定,在亿顺达酒行被查获的白酒均属假冒产品。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此对亿顺达酒行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泸州老窖也诉至法院,要求亿顺达酒行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亿顺达酒行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泸州老窖作为涉案相关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对于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有权要求制止并获得赔偿。但其未能证明由于亿顺达酒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的损失,也未能证明亿顺达酒行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的利益。在考虑泸州老窖商标知名度、亿顺达酒行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已经泸州老窖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情形,再考虑疫情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酌定亿顺达酒行赔偿泸州老窖12000元。

泸州老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第一,商家售卖假货可能会侵害原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二,当商标所有权人向法院请求侵权人赔偿时,应重点就其所受损害利益或侵权人实际所获利益进行举证论证,以使己方所请求的赔偿数额有据可依。
第三,本案中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除了考虑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一般的情形外,还考虑了新冠疫情这一特殊情况对商家的影响,体现了法治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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