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万佳来鹤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富顺天菊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南岸区兴久源酒水经营部及第三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4029号二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2155号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自1995年12月成立以来,即生产、销售名为“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产品,并在业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红牛公司发现,眉山市万佳来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来鹤公司)委托四川富顺天菊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菊公司)生产了一款名为“Thailand Red Bull维生素能量饮料”的产品,并经由南岸区兴久源酒水经营部(以下简称兴久源经营部)等多种途径进行了推广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与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近似的商品装潢。红牛公司认为,万佳来鹤公司、天菊公司及兴久源经营部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红牛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并支持了红牛公司关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请。二审审理中,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Co., Ltd.)(以下简称天丝医药公司)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本案诉讼并述称其对涉案商品装潢享有权益。天丝医药公司于1996年将其享有商标权的第878072号商标许可给红牛饮料公司独家使用,许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天丝医药公司在商标许可前已在其生产销售的红牛金罐饮料上使用了与涉案商品装潢近似的装潢。2011年,天丝医药公司又将涉案商品装潢注册为第5035426号、第5035427号平面商标及第11460102号立体商标。涉案商品装潢的主体部分即为天丝医药公司的注册商标。
二审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红牛公司是否对涉案包装享有权益,二、红牛公司是否对涉案装潢享有权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易开盖三片罐(GB/T 17590-1998)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易开盖三片罐(GB/T 17590-2008)替代(GB/T 17590-1998),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罐体上部三条梯形向上逐渐缩小的环形装饰沟,罐体下部一条凹进去的装饰沟的包装的设计与同类产品相比无显著区别性特征,属于易开盖三片罐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三缩颈罐体标准包装,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且其易开盖结构、罐底和罐盖的设计也系通用包装规格,因而红牛公司对涉案包装不享有权益。一审法院认为红牛公司享有涉案包装权益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曾对涉案装潢的权益归属作出约定本院认为,涉案装潢是一个包含了文字、图案、色彩搭配等多种构成要素的综合表现形式。在红牛系列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虽然曾对红牛公司有权在罐装红牛饮料上独家使用红牛商标,以及生产、销售罐装红牛饮料作出约定,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包装、装潢的具体表现形式。许可合同中“产品是指瓶装或罐装有'Red Bull'R注册商标的功能维他命饮料”“本产品的包装和产品上的注册商标严格和本合同第四条款上的质量要求一致”的表述方式,并不足以表明由多种要素组合而成的涉案装潢的归属。因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对涉案装潢的权益归属作出约定。2.天丝医药公司是否在红牛公司使用涉案装潢前先行实际使用了涉案装潢本院认为,(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790号载明天丝医药公司于1995年7月11日在新加坡申请注册了T9506272J商标,现还在有效期内。而新加坡法律学会监誓专员与公证员委员会NC0J8V07TE公证书载明:1991年10月12日新加坡日报刊载题目“红牛从力量中成长……到拥有更多的力量”的文章。文章附有红牛商标(上为两头头部相抵的红色斗牛的侧身图案,下为英文RED BULL)及红牛金罐饮料产品图。根据文章的描述及产品图可知道:该红牛金罐饮料产品的装潢与涉案装潢在形状、布局、色彩等基本一致,均为罐体通身为金黄、罐体正面上部是两头头部相抵的红色斗牛的侧身图案、罐体下部配有蓝底白字的文字,只是中部有区别,涉案装潢中部为中文“红牛”以及英文“RedBull”的字样、该红牛金罐饮料产品的中部却少了中文“红牛”二字。而T9506272J商标的底色为金黄,下部配有蓝底白字的文字,中部的图形为上边是两头头部相抵的红色斗牛的侧身图案,下边是“RedBull”等外文字,T9506272J商标与涉案装潢在布局、色彩等一致,而红色斗牛的侧身图案相同,T9506272J商标与涉案装潢极为相似。T9506272J商标的注册时间及“红牛从力量中成长……到拥有更多的力量”文章的登载时间均在红牛公司使用涉案装潢之前,足以表明由多种要素组合而成的与涉案装潢极为相似的装潢在红牛公司使用前已经存在,天丝医药公司在红牛公司使用前已经实际使用了与涉案装潢极为相似的装潢。红牛公司认为,装潢权益与红牛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各自独立,互不影响。金罐红牛装潢是1996年由红牛公司设计使用,现已经通过设计者、使用者长时间、广泛使用宣传,将“RedBull红牛及图”注册商标与装潢的其他要素形成了紧密联系,成为了不可分割的整体,该装潢与红牛公司已形成稳定、唯一关系,消费者喜爱的是由红牛公司生产金罐红牛,涉案装潢的相关权益应归属于红牛公司。法院认为,涉案装潢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显著使用了与天丝医药公司第878072号商标极为相似的图形,只是将商标中英文“RedBll”与文字“红牛”的上下位置调换了,与天丝医药公司第1289559 号的图形相同。红牛公司无法否认其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中含有天丝医药公司泰国红牛产品装潢中的较多元素的事实。而从天丝医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涉案装潢与天丝医药公司在新加坡等地使用的红牛饮料的装潢相比,红牛公司的涉案装潢只是将天丝医药公司在新加坡等地使用的红牛饮料的装潢中的商标换成了天丝医药公司许可其使用的第878072号商标以及将下部的生产厂家换成了红牛公司外,其他基本相同。涉案装潢选用的是金色主色调,位于罐体正面、背面居中显著部位并与底色形成强烈视觉对比效果的第878072号商标图样,应当是装潢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设计要素,而第878072号商标的权利人是天丝医药公司,现红牛公司已无权使用第878072号商标。涉案装潢剔除了第878072号商标的图样后,就只剩下了罐体通身为金黄、罐体下部配有蓝底白字文字这些元素,而现有证据证明这些元素在红牛公司使用前天丝医药公司就已经实际使用。且红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对涉案装潢进行宣传、使用的过程中,虽然突出使用了第878072号商标图样,但曾采取措施,刻意阻断了装潢本身与第878072号商标之间的联系,以及第878072号商标所可能发挥的来源指向作用。另,早在2011年8月28日,天丝医药公司已经将红牛金罐装潢注册为第5035426号及第5035427号平面装潢商标,2014年5月7日也将红牛金罐装潢注册为第11460102号立体商标,上述商标均在商标保护期内。综上,虽然红牛公司作为涉案金罐红牛饮料产品的实际经营主体,通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行为,显著地提升了金罐红牛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对涉案装潢权益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不可否认,红牛公司在其持续十多年的经营中也获得了很大的收益。因此,在红牛系列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并未对涉案装潢的权益归属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涉案装潢的权益应归属于天丝医药公司。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涉案装潢的权益应归属于天丝医药公司。二审法院遂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驳回了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商标许可引发的后续商品包装装潢权归属,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本案确立了未约定归属的商品装潢权益的裁判原则,厘清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关联和区分,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释放出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扩大开放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