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92民初7216号《谢谢你来了》是重庆卫视推出的一档青春励志节目,多次获得全国性评奖,具有一定知名度。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授权取得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系爱奇艺网站经营者。昵称为“峰子创业”的用户在爱奇艺网站上传了综艺节目《谢谢你来了20160713》,播放时视频右上角有“iQIYI爱奇艺”水印,视频内容结束时显示“本栏目版权属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在爱奇艺平台检索“峰子创业”,检索结果自动将其分类到“自媒体”项下,每次点击播放该账户上传的《谢谢你来了》节目作品时,界面显示爱奇艺将该节目归类到“综艺频道”,该用户还发布了3953个视频,包括《门当户对》《凡人有喜》《谢谢你来了》等节目。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与爱奇艺用户构成对涉案作品的直接共同侵权或教唆、帮助侵权,其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爱奇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第一,爱奇艺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爱奇艺公司应承担怎样的民事法律责任。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作品系用户“峰子创业”上传,广电英度公司明确其并未向“峰子创业”用户授权,爱奇艺公司不主张也未举证证明该网络用户上传涉案电视剧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已得到合法授权,故可以认定该网络用户未经授权,上传涉案作品至涉案平台使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广电英度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爱奇艺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本院认为,涉案作品系用户“峰子创业”上传,被告对涉案作品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原告并未向被告发送涉案作品的侵权通知,原告举示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明知网络用户上传的涉案综艺节目系侵权作品,故无法认定被告存在明知的过错。首先,爱奇艺公司经营的爱奇艺网站以提供影视作品作为网站的重要业务内容,要求其对影视作品的权利审查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本院认为,个人网络用户免费上传的综艺节目资源通常不具有合法授权,爱奇艺公司作为知名的影视、娱乐视频提供网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应该知悉,然而爱奇艺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放任用户在其网站传播影视作品,且设置电影、综艺等栏目,便于分类上载及提供视频搜索观看服务,为侵权作品的网络传播提供方便,构成应知。其次,基于被告爱奇艺公司为收费视频网站,理应有更高注意义务。涉案作品播放前均有被告投入的广告,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传播可获得经营利益。第三,爱奇艺公司针对涉案“自媒体”用户有别于普通用户的著作权归属、利益分享、审核模式,应对用户发布的作品权属施以合理的注意义务。爱奇艺网站页面显示涉案用户“峰子创业”账号属于自媒体,涉案用户“峰子创业”在涉案平台中发布了3953个视频,拥有1万多粉丝,获赞11.2万次,爱奇艺公司并未履行其规定的内容审核程序,履行其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涉案用户大批量上传原告涉案综艺节目视频,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四,要求被告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并不会对被告平台造成技术障碍或过分增加其经营负担。本案中,爱奇艺公司针对自媒体用户,对涉案作品上传设置了分类选择及审核模式,播放该账号发布的视频《凡人有喜》时显示综艺频道,涉案作品标题包含“重庆卫视”等信息,被告爱奇艺公司如审核上传内容权属,能够避免明显非法或侵权内容的存在。但被告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可以认定存在放任侵权的主观过错。最后,对用户上传影视作品行为进行规制必要性衡量。随着视频网站从初期的用户内容分享为主向平台直接提供正版视频内容为主,从短视频向电影、电视剧等全覆盖、从免费分享到付费播放,随着网络视频播放平台经营形式的转变要求对著作权管理责任的合理分配。若仍一律允许视频网站以提供服务为由不履行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或审查、监管责任,可能导致通过由用户上传影视作品、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逃避责任,致使影视作品权利人难以维权的现象发生。综上,本院认为,网络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其经营模式、用户、上传作品的类别、审查的成本等予以调整区分为一般的注意义务、或更高的注意义务,甚至事前审查义务。基于前述爱奇艺公司经营平台为收费视频播放网站、上传用户为特殊“自媒体”用户、涉案作品为制作成本较高的电视综艺节目、涉案视频名称含有“重庆卫视”等明显的权属信息等多方面因素考量,爱奇艺公司应该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但爱奇艺公司应知涉案侵权行为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构成帮助侵权。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提供侵权行为人“峰子创业”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提供了涉案用户的身份证号码与手机号,且明确表示已经提供涉案用户的所有信息,无法提供其他信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未提供“峰子创业”的真实姓名、住址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告庭审中确认被告爱奇艺网站上涉案视频无法播放,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无须再行判决停止侵权。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即以许可费3000元为基数按照三倍计算为9000元。鉴于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爱奇艺公司属于明知而故意侵权的情形,且爱奇艺公司已经删除涉案作品,故,侵权损失适用惩罚性赔偿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综艺节目的独创性程度和知名度、受关注度、节目时长、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期间、侵权作品的数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500元。本案是司法积极应对网络平台用户侵权泛滥现象,排除传统“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准确界定网络视频平台注意义务的典型案例。本案系统分析了网络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考量因素,即:以提供影视作品为重要业务内容、存在付费播放模式、用户批量上传影视作品等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存在与用户约定利益分成、内容审核、平台享有著作权等特殊内容,以及上传作品为长视频影视作品等情形,平台应承担事前审查义务。确立了平台应承担的相应注意义务规则,以期遏制网络平台用户侵权,促进互联网视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