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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企业名称的知名度是什么?有什么用?
来源: | 作者:专星 | 发布时间: 206天前 | 5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对企业名称的命名进行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为例,“深圳市”是行政区划名称,“腾讯”是字号,“计算机系统”是行业,“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知名度指一个组织被公众知晓、了解的程度,是评价组织名气大小的客观尺度,侧重于“量”的评价,即是组织对社会公众影响的广度和深度。



知名度的诉讼作用
















































企业的知名度根源于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知名度的高低是衡量企业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志之一,而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知名度往往会成为裁判决定性要素。

注意: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可以在此讨论中,因为驰名商标本身有强保护的权利外观,一般情况下,驰名商标在定义中就包含了“具有高知名度”的特点。

知名度的司法运用通常适用于非广为人知的企业名称或非驰名商标的普通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是企业维护其企业名称权的前提条件。

案例:

在重庆英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英格制药公司)诉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英格造粒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英格制药公司认为英格造粒公司的公司名称与其企业名称相近似,且双方的经营范围及销售的产品大致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双方销售的商品产生混淆,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能够获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条件。英格制药公司并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中的“英格”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不能认定英格造粒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或“英格”字号的使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英格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此,证明“企业知名度”的证据极为关键,首先应当理解“企业知名度”,然后收集有关证据。




如何理解“企业知名度”?
















































企业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之一,基本功能是区别于其他企业和企业的商品来源,同时也有信誉功能。当企业发展在一定程度时,知名度与信誉深深绑定,因此知名度是企业与消费者/客户之间良性互动而形成。同时,“知名度”与“企业名称”之间并非直接具有唯一且天生的联系,知名度是动态变化的,因此并不苛求“知名度”与“企业名称”具有唯一的联系,达到稳定关系即可。在理解知名度时,一方面是企业角度,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宣传,市场占有率,销量等因素;另一方面是从客户/消费者角度,包括不但限于评价、网站报告等。以下列举可作为衡量“企业知名度”的因素:

1. 市场渗透率,是指品牌在目标市场中的普及程度。

一是市场份额:品牌在其行业中的市场份额越高,说明其知名度越高。市场份额可以通过销售额、销售量等数据来衡量。

二是消费者认知: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认知度,通常通过市场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数据。认知度越高,品牌知名度也越高。


2. 品牌曝光率,是指品牌在公共媒体和市场中的可见性。

一是广告覆盖率:品牌在电视、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平台上的广告投放情况,广告覆盖面越广,品牌的曝光率和知名度也越高。

二是新闻报道频率:品牌在新闻、媒体报道中的出现频率,频率越高,品牌知名度越高。


3. 消费者忠诚度,这反映了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长期关系,是品牌知名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是复购率:品牌的复购率越高,表明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度和忠诚度越高,从而反映出品牌的知名度。

二是推荐意愿:消费者愿意向他人推荐品牌的意愿,这可以通过NPS(净推荐值)等指标来衡量。


4. 社会影响力

一是社交媒体关注度:品牌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关注度、互动率,如粉丝数量、点赞和分享数量等。

二是名人效应:品牌与名人合作的频率和效果,名人效应通常会大幅提升品牌的社会影响力。


5. 品牌价值,作为品牌整体资产的一部分,反映了品牌的财务表现和市场表现。

一是品牌估值:例如胡润等机构发布的品牌价值排名,品牌估值越高,品牌知名度也越高。

二是品牌的历史和声誉:品牌历史越悠久,积累的声誉和社会认知越高,从而影响品牌的知名度。




“企业知名度”的举证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知名度”由主张权利一方举证,关键在于证明:①是否有“在先”“知名度”;②“在先”“知名度”形成的时间

主要举证内容包括:

1.该商标的价值、享有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3.该商标的注册时间和持续使用时间,包括商标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4.曾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在先判例中曾经认定知名事实的证据;

5.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6.被侵权记录和维权记录(可以侧面反映知名度)。


在认定涉移动互联网时代商标的知名度时,审理机关会充分考虑互联网信息传播特点,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知名度事实作出认定,不会机械强调商标使用时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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